罗伯特议事规则精华实战版——提议处理“六部曲”
【转】自袁天鹏博客
我曾经批评中国人做学问喜欢晚“模糊”,很不乐意去明确定义自己提到的概念,例如中医里面的“气”啊、“寒、热、虚、火”之类,全凭大家悟性啦,结果自然误解和分歧不断。所以我汲取教训。我要定义,我所说的“提议”,就是上次课里说的“动议”、“提案”,这三个词在“黑皮书”里面通用,英文都对应“motion”,但我还是最喜欢用“提议”,因为比较口语,而且名词、动词都可以。
“提议”在罗氏规则里面是一个有明确意义的词,是指“正式的行动建议”。所谓“正式”,就是说只要有人提出来了,一套程序就启动了(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它的英语“motion”就是“move”“动”这个词的名词形式了),就开始处理它了,直到有个它得到一个明确的“说法”——成不成,或者何时再论之类的。这套程序,我就叫它“提议处理六部曲”。
第一部曲:提出
-除了主席不能提议,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,具体嘛,就是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,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。什么是适当的时机?这里就要碰到“罗伯特规则”中的“发言规则”。“发言规则”也不止一条,最重要的两条就是:
“罗氏规则第3条”(发言规则1):发言必须申请;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,才能申请发言;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“主席!”必须在主席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始发言。
“罗氏规则第4条”(发言规则2):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:谁先举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。(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,还会遇到更具体的。)
“发言规则”也该算是“罗氏规则”的基本规则之一了。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:
(1)发言必须申请,那么“随便乱说话的”就会被主席打断。
(2)有人正发言,别人就不能发言,那么“随意打断”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。
(3)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,于是主席就会有时间分析判断谁先举的手(或者判断其它条件,后面会讲到),省得主席还得打断那些“抢话的”,降低效率。
(4)举手并喊主席,二者都需要;如果只举手,那主席可能看不到(虽然主席的位置要尽可能看得见所有人,但是很多时候毕竟视野有限);如果只喊主席,那主席也很难判断谁先举的。其实正式的会议,是要“起立并喊主席”的,那个气氛会更好,但中国人可能会觉得站起来却没拿到发言权,比较没面子,所以我们还是先从举手开始。
一旦抢到发言权,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,最好是准确的措辞。提议措辞越明确,讨论越有的放矢,会议效率越高。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,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。
“罗氏规则第5条”: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,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。
第二部曲:附议
这个最简单的步骤,现在最让我头痛。问题出在大家对“附议”这个词的误解。这个词的确容易让人误解。但当年孙中山把英文“second”翻译成“附议”,即使现在看来,也还是很不错的翻译。但它的意思不是“附和”、“赞同”、“同意”之类的。它的意思只有一个:“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”。
之所以设计“附议”这个程序,正是为了平衡公平与效率。要知道,每个人都有提议的权利,“提议权”也是个基本的会议权利了,需要保护。但如果无论什么问题,只要提出来了就得讨论,会议的效率就会降低,成员整体的权益可能受损。怎么解决?有些人会直觉地想到,交给主席判断不就行了。这种思路不是不可,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样的风险有些大。不要忘了“罗氏规则第1条”——主席不能就议题内容发表评论,那么“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”,算不算干涉议题内容?我想有这个嫌疑。成员交给主席的“权力”(不是“权利”)不能太大,还要有“收回权力”的机制。“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”无论怎么说,也是个不小的“权力”,交给谁都让人不放心。
所以“罗氏规则”就这么设计:不确定一个人,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(除了提议人和主席)说“值得讨论”,也即附议,那么会议就必须讨论,主席就必须受理这个提议。如果没有人附议,那么提议被忽略,等待下一个提议。对这个步骤,大家可能还有更多的要说,欢迎进一步讨论。
第三部曲:陈述议题
只要有人附议,主席是没的选择,必须受理。受理的标志,就是主席要完整明确地陈述刚刚的提议的措辞。这叫作“陈述议题”。它的重要意义,还在于明确地告诉每个人,从现在这个时刻起,我们讨论的议题就是这个,所有的辩论都必须跟这个问题有关,否则就不合规,这是因为:
“罗氏规则第6条”:在任何一个时刻,只能有一个议题。
从这一刻起,这个议题叫做“待决议题”。这条规则的目的,当然是为了治疗会议的“顽疾”——“跑题儿”,还有人叫“多头怪物综合症”之类的名字,意思都是一样的。“陈述议题”的另一个意义在于,它标志着提议处理的下一部曲正式开始了。
第四部曲:辩论
没有比“辩论”更重要的了。一个会议符不符合“罗氏规则”的理念和原则,能不能最大限度地“挖掘”出最符合整体意愿的决定,能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个成员的诉求,就要看有没有一个“自由而充分”的辩论过程。
“黑皮本”中“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”一节写道:
从根本上讲,是参与会议的“多数方”决定了一个会议的总体意愿。但是这样的决定,必须要经过一个自由、充分的辩论协商过程才可以做出。
接着说第四部曲——辩论。
主席说:请大家发表意见!提议人可优先发言。
然后转向提议人,看看提议人要不要首先发言。如果要,那么别人即使先举手喊主席,也要让给提议人。因为之前规则说“提议时不要说理由,放到辩论的时候再说”,所以这后面的规则就要配套才行。
罗氏规则第7条(发言规则3):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有发言优先权。
可如果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没有选择发言,让别人先发了言,那就不再有发言优先权了,以后要跟大家一样平等竞争发言权。所谓平等竞争,就是上次课讲的,谁先举手喊主席,谁就先发言。但是为了更平等,还有这么两条规则:
罗氏规则第8条(发言规则4):对于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,没有发过言的优先于已经发过言的。
这就是典型的“谨慎而仔细的平衡”,典型的“权利保护”。人和人不同,有些人不善于“抢”,可能动作慢一些;而发言是理性的交流,不是肢体敏捷性的比较;这样的规则就能保护那些“动作慢”的人也能“体面”地得到发言的机会,以此鼓励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理性的思考上,努力寻找多赢的解决方案。
罗氏规则第9条(发言规则5):应该让意见相反的两方轮流发言。
这条又是为什么呢?其实我们中国人做事情的时候,很讲究所谓的“势”、“场”、“气”之类的,说白了,就是微妙的气氛。西方人也不是不懂,只不过东西方追求方向不尽相同。西方人倾向于制定规则来保证“平衡、中立”的气氛。很简单,如果连续三个人都很肯定地地说一件事儿好或者不好,那会场的气氛就好像有了“定势”,别人即使不同意,也很难表达出来了。这条规则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气氛的形成,让不同的意见可以从容地、没有顾虑地表达出来。——又是“谨慎而仔细的平衡”,又是对“发言权利”的精心保护。
对于这条,主席有两种做法,一是如果主席已经知道发言人的立场,那么在遇到“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”,主席可以根据上一个发言人的立场,选择一个立场相反的人继续发言。二是如果主席不知道发言人的立场,那么根据会场气氛,主席可以询问有没有持相反观点的人想发言,如果有则优先,如果没有就谁举手谁发言。
继续平衡和保护。
罗氏规则第10条(发言规则6):每个人每次发言的时间长度有限制,超时由主席打断。每个人对每个议题发言的次数也有限制,到了限制主席就不能再准许其发言。
时间长度是1分钟还是10分钟,2次还是5次,这些都由大家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约定。如果是新问题,大家考虑得还不多,那么可以每次1分钟,最多5次。如果大家需要比较系统地阐述观点,那可以10分钟,但只允许2次。其实这是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规定的默认的数字,不过我倒觉得这还不太适合国人情况,要么1分钟5次,要么3分钟3次。
发言人说什么呢?先说“赞成”或是“反对”,然后说理由,就是这样,除非要进行推迟之类的辅助处理(那些当然很重要,不过我们只能放到以后再说)。
当所有人都用尽了发言权,或者虽然没用尽,但也没有人再想发言了,主席就该提请表决了
第五部曲:表决
表决之前主席一定要再重复提议的准确措辞,让大家清楚表决的对象到底是什么。这时主席说:“现在表决。表决的议题是……。所有赞成的请举手……所有反对的请举手……”通常主席不需要严格计数,除非主席在请赞成方举手的时候感到可能票数会比较接近。
第六部曲:宣布表决结果
通常的表决额度是“过半数表决”,就是赞成方超过反对方,至少1票,提议就通过,否则就是被否决。
记住:弃权方不算。例如10个人开会,3个弃权,4个赞成,3个反对。忽略弃权,赞成大于反对,所以通过。(虽然4没有超过10的半数。)
记住:法定人数只指出席人数,跟每次参加表决的人数没关系。例如上面例子,如果10个人满足法定人数,而7个人不满足法定人数,没关系,那么上面的表决仍然有效。
记住:只有过半数才是通过,平局等于没通过。国内很多指导(强制)性文件中有一条很尴尬的规定,例如,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必须是奇数,以此来避免平局时无法解决。这个暴露了太多问题。一个就是国内普遍把缺席当反对。举例说明,9个人的业主委员会,法定人数是5人,某次投票,4人赞成,1人反对。按罗伯特,3>2,过半数。按国内规矩,这叫未过半数,实际等于那没来的4个人也反对了,其实人家只是没来而已。关键是,法定人数的意义就在与“在有缺席的时候,满足法定人数的出席者可以代表整体”,现在,没来等于反对,岂不是完全诋毁了法定人数的意义。二是国内普遍的把弃权当反对。举例,9个人投票,4个弃权,3个赞成,2个反对。按罗伯特,3>2,通过。按国内,也没过半数。什么叫“弃权”?就是“交给那些不弃权的人决定”,而不是“反对”。谁是不弃权的人?剩下的5个,如果剩下的5个中赞成的为多数,那当然应该通过。第三就是无法面对平局。既然规则是“少数服从多数”,那么没有“多数”自然就没有什么可服从的,就不作为好了。这不是议而不决,这种情况下反而正是不能“决”、不该“决”,否则就是侵害一半人的利益。必须等待真诚的说服使局势有所改变。
现在看规定“组织的人数必须是奇数”还有什么意义?你能保证出席的人数一定是奇数吗?你能保证不弃权的人一定是奇数吗?都不能。都不能就一定会有平局,你还是要面对。
最后,主席宣布“赞成方获胜(或者:反对方获胜),提议通过(或者,未获通过)。”
至此,一个提议的完整轮回就结束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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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曾经批评中国人做学问喜欢晚“模糊”,很不乐意去明确定义自己提到的概念,例如中医里面的“气”啊、“寒、热、虚、火”之类,全凭大家悟性啦,结果自然误解和分歧不断。所以我汲取教训。我要定义,我所说的“提议”,就是上次课里说的“动议”、“提案”,这三个词在“黑皮书”里面通用,英文都对应“motion”,但我还是最喜欢用“提议”,因为比较口语,而且名词、动词都可以。
“提议”在罗氏规则里面是一个有明确意义的词,是指“正式的行动建议”。所谓“正式”,就是说只要有人提出来了,一套程序就启动了(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它的英语“motion”就是“move”“动”这个词的名词形式了),就开始处理它了,直到有个它得到一个明确的“说法”——成不成,或者何时再论之类的。这套程序,我就叫它“提议处理六部曲”。
第一部曲:提出
-除了主席不能提议,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,具体嘛,就是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,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。什么是适当的时机?这里就要碰到“罗伯特规则”中的“发言规则”。“发言规则”也不止一条,最重要的两条就是:
“罗氏规则第3条”(发言规则1):发言必须申请;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,才能申请发言;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“主席!”必须在主席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始发言。
“罗氏规则第4条”(发言规则2):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:谁先举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。(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,还会遇到更具体的。)
“发言规则”也该算是“罗氏规则”的基本规则之一了。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:
(1)发言必须申请,那么“随便乱说话的”就会被主席打断。
(2)有人正发言,别人就不能发言,那么“随意打断”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。
(3)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,于是主席就会有时间分析判断谁先举的手(或者判断其它条件,后面会讲到),省得主席还得打断那些“抢话的”,降低效率。
(4)举手并喊主席,二者都需要;如果只举手,那主席可能看不到(虽然主席的位置要尽可能看得见所有人,但是很多时候毕竟视野有限);如果只喊主席,那主席也很难判断谁先举的。其实正式的会议,是要“起立并喊主席”的,那个气氛会更好,但中国人可能会觉得站起来却没拿到发言权,比较没面子,所以我们还是先从举手开始。
一旦抢到发言权,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,最好是准确的措辞。提议措辞越明确,讨论越有的放矢,会议效率越高。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,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。
“罗氏规则第5条”: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,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。
第二部曲:附议
这个最简单的步骤,现在最让我头痛。问题出在大家对“附议”这个词的误解。这个词的确容易让人误解。但当年孙中山把英文“second”翻译成“附议”,即使现在看来,也还是很不错的翻译。但它的意思不是“附和”、“赞同”、“同意”之类的。它的意思只有一个:“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”。
之所以设计“附议”这个程序,正是为了平衡公平与效率。要知道,每个人都有提议的权利,“提议权”也是个基本的会议权利了,需要保护。但如果无论什么问题,只要提出来了就得讨论,会议的效率就会降低,成员整体的权益可能受损。怎么解决?有些人会直觉地想到,交给主席判断不就行了。这种思路不是不可,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样的风险有些大。不要忘了“罗氏规则第1条”——主席不能就议题内容发表评论,那么“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”,算不算干涉议题内容?我想有这个嫌疑。成员交给主席的“权力”(不是“权利”)不能太大,还要有“收回权力”的机制。“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”无论怎么说,也是个不小的“权力”,交给谁都让人不放心。
所以“罗氏规则”就这么设计:不确定一个人,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(除了提议人和主席)说“值得讨论”,也即附议,那么会议就必须讨论,主席就必须受理这个提议。如果没有人附议,那么提议被忽略,等待下一个提议。对这个步骤,大家可能还有更多的要说,欢迎进一步讨论。
第三部曲:陈述议题
只要有人附议,主席是没的选择,必须受理。受理的标志,就是主席要完整明确地陈述刚刚的提议的措辞。这叫作“陈述议题”。它的重要意义,还在于明确地告诉每个人,从现在这个时刻起,我们讨论的议题就是这个,所有的辩论都必须跟这个问题有关,否则就不合规,这是因为:
“罗氏规则第6条”:在任何一个时刻,只能有一个议题。
从这一刻起,这个议题叫做“待决议题”。这条规则的目的,当然是为了治疗会议的“顽疾”——“跑题儿”,还有人叫“多头怪物综合症”之类的名字,意思都是一样的。“陈述议题”的另一个意义在于,它标志着提议处理的下一部曲正式开始了。
第四部曲:辩论
没有比“辩论”更重要的了。一个会议符不符合“罗氏规则”的理念和原则,能不能最大限度地“挖掘”出最符合整体意愿的决定,能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个成员的诉求,就要看有没有一个“自由而充分”的辩论过程。
“黑皮本”中“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”一节写道:
从根本上讲,是参与会议的“多数方”决定了一个会议的总体意愿。但是这样的决定,必须要经过一个自由、充分的辩论协商过程才可以做出。
接着说第四部曲——辩论。
主席说:请大家发表意见!提议人可优先发言。
然后转向提议人,看看提议人要不要首先发言。如果要,那么别人即使先举手喊主席,也要让给提议人。因为之前规则说“提议时不要说理由,放到辩论的时候再说”,所以这后面的规则就要配套才行。
罗氏规则第7条(发言规则3):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有发言优先权。
可如果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没有选择发言,让别人先发了言,那就不再有发言优先权了,以后要跟大家一样平等竞争发言权。所谓平等竞争,就是上次课讲的,谁先举手喊主席,谁就先发言。但是为了更平等,还有这么两条规则:
罗氏规则第8条(发言规则4):对于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,没有发过言的优先于已经发过言的。
这就是典型的“谨慎而仔细的平衡”,典型的“权利保护”。人和人不同,有些人不善于“抢”,可能动作慢一些;而发言是理性的交流,不是肢体敏捷性的比较;这样的规则就能保护那些“动作慢”的人也能“体面”地得到发言的机会,以此鼓励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理性的思考上,努力寻找多赢的解决方案。
罗氏规则第9条(发言规则5):应该让意见相反的两方轮流发言。
这条又是为什么呢?其实我们中国人做事情的时候,很讲究所谓的“势”、“场”、“气”之类的,说白了,就是微妙的气氛。西方人也不是不懂,只不过东西方追求方向不尽相同。西方人倾向于制定规则来保证“平衡、中立”的气氛。很简单,如果连续三个人都很肯定地地说一件事儿好或者不好,那会场的气氛就好像有了“定势”,别人即使不同意,也很难表达出来了。这条规则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气氛的形成,让不同的意见可以从容地、没有顾虑地表达出来。——又是“谨慎而仔细的平衡”,又是对“发言权利”的精心保护。
对于这条,主席有两种做法,一是如果主席已经知道发言人的立场,那么在遇到“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”,主席可以根据上一个发言人的立场,选择一个立场相反的人继续发言。二是如果主席不知道发言人的立场,那么根据会场气氛,主席可以询问有没有持相反观点的人想发言,如果有则优先,如果没有就谁举手谁发言。
继续平衡和保护。
罗氏规则第10条(发言规则6):每个人每次发言的时间长度有限制,超时由主席打断。每个人对每个议题发言的次数也有限制,到了限制主席就不能再准许其发言。
时间长度是1分钟还是10分钟,2次还是5次,这些都由大家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约定。如果是新问题,大家考虑得还不多,那么可以每次1分钟,最多5次。如果大家需要比较系统地阐述观点,那可以10分钟,但只允许2次。其实这是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规定的默认的数字,不过我倒觉得这还不太适合国人情况,要么1分钟5次,要么3分钟3次。
发言人说什么呢?先说“赞成”或是“反对”,然后说理由,就是这样,除非要进行推迟之类的辅助处理(那些当然很重要,不过我们只能放到以后再说)。
当所有人都用尽了发言权,或者虽然没用尽,但也没有人再想发言了,主席就该提请表决了
第五部曲:表决
表决之前主席一定要再重复提议的准确措辞,让大家清楚表决的对象到底是什么。这时主席说:“现在表决。表决的议题是……。所有赞成的请举手……所有反对的请举手……”通常主席不需要严格计数,除非主席在请赞成方举手的时候感到可能票数会比较接近。
第六部曲:宣布表决结果
通常的表决额度是“过半数表决”,就是赞成方超过反对方,至少1票,提议就通过,否则就是被否决。
记住:弃权方不算。例如10个人开会,3个弃权,4个赞成,3个反对。忽略弃权,赞成大于反对,所以通过。(虽然4没有超过10的半数。)
记住:法定人数只指出席人数,跟每次参加表决的人数没关系。例如上面例子,如果10个人满足法定人数,而7个人不满足法定人数,没关系,那么上面的表决仍然有效。
记住:只有过半数才是通过,平局等于没通过。国内很多指导(强制)性文件中有一条很尴尬的规定,例如,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必须是奇数,以此来避免平局时无法解决。这个暴露了太多问题。一个就是国内普遍把缺席当反对。举例说明,9个人的业主委员会,法定人数是5人,某次投票,4人赞成,1人反对。按罗伯特,3>2,过半数。按国内规矩,这叫未过半数,实际等于那没来的4个人也反对了,其实人家只是没来而已。关键是,法定人数的意义就在与“在有缺席的时候,满足法定人数的出席者可以代表整体”,现在,没来等于反对,岂不是完全诋毁了法定人数的意义。二是国内普遍的把弃权当反对。举例,9个人投票,4个弃权,3个赞成,2个反对。按罗伯特,3>2,通过。按国内,也没过半数。什么叫“弃权”?就是“交给那些不弃权的人决定”,而不是“反对”。谁是不弃权的人?剩下的5个,如果剩下的5个中赞成的为多数,那当然应该通过。第三就是无法面对平局。既然规则是“少数服从多数”,那么没有“多数”自然就没有什么可服从的,就不作为好了。这不是议而不决,这种情况下反而正是不能“决”、不该“决”,否则就是侵害一半人的利益。必须等待真诚的说服使局势有所改变。
现在看规定“组织的人数必须是奇数”还有什么意义?你能保证出席的人数一定是奇数吗?你能保证不弃权的人一定是奇数吗?都不能。都不能就一定会有平局,你还是要面对。
最后,主席宣布“赞成方获胜(或者:反对方获胜),提议通过(或者,未获通过)。”
至此,一个提议的完整轮回就结束了。